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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守则
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学位主干课程(按原计划)一览表
省公安厅颁布自考毕业生办理农转非具体办法
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顶替规定
关于转考规定
关于免考规定

关于转考规定

    在籍考生由于工作调动、户口迁移等原因而离开原报考所在地,则可申办转考手续。
   1、外省转入
    由外省转入我省的考生,须将原所在地的考籍档案(包括实考试卷或省级考办开具的《合格成绩转递证明》)转至我省,凭转出省的《转考介绍信》到我省转入地考办报名参加自考,并填写《外省转入考生登记表》一式3份:
    转入地的市、县考办将考生转入的合格成绩档案(包括课程合格证书)与《外省转入考生登记表》复核无误后,编上新准考证号,建立新的考籍档案,并将上述材料于每年三月底或九月底前上报省考办,省考办审批后返回县(市)考办,考生本人各一份作为毕业生审核材料存档。
转入考生一律执行我省的专业考试计划,使用我省的准考证。
    2、转往外省
    由我省转往外省的考生,须持身份证、准考证和课程合格证书到市考办办理转考手续,开具《转考介绍信》。
    转出地考办将考生的姓名、准考证号、合格课程及成绩复核无误后,填写《转往外省考生登记表》(一式二份),于每年三月底和九月底前上报省考办;省考办审核后,返回市考办一份存档,并填写《成绩转递通知单》,在30个工作日内寄往考生转入地省级考办。
    3、省内转考
    省内转考的考生不需办理转考手续,但需保存好原准考证、课程合格证书。若原准考证遗失,须到原发证考办索取密封的《考生登记表》。在毕业登记时一同出具。
    本市办理转考时间为每年三月初和九月初,具体时间看当年二月和八月的"东南商报"或本网站。各县市考生请在统一时间内到自己所在县(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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