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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颁布自考毕业生办理农转非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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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颁布自考毕业生办理"农转非"具体办法

    日前,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自考委联合发出通知(浙公通字[2001]9号),对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办理"农转非"手续作出了详细规定:2000年6月30日前的高教自考毕业生需办理"农转非"手续者,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自考办填写《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农转非登记表》,各市汇总后交省自考办。省自考办整理成册后,于2001年2月底前以"电子文件"和文字表册两种形式下达给各市、县自考办,由市、县自考办转送到当地公安机关,再由当地公安机关下达给本辖区内各户口登记机关。毕业生在户口登记机关收到名册后,持本人毕业证书、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户籍证明(需异地"农转非"的,还应出具居住状况证明材料)向居住户口登记机关提出"农转非"及落户申请,经当地户口登记机关核对毕业生名单后,准予在居住地按有关规定办理农转非手续。2000年7月1日后的高教自考毕业生需办理"农转非"手续者,直接在《毕业生登记表》"是否需农转非"一栏注明,省自考办据此信息成册后于每年2月、8月分两次按上述程序下达,毕业生可在名册下达后持上述有关证件到当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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