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自考委

关于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

及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自学考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自学考试办公室,浙江财经学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人才强省”战略,不断提高劳动保障从业人员的知识水平和职业能力,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教育司、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关于合作开考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及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的通知》(劳社人司发200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自考委)研究决定,在我省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及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自学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计划

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考试计划(见附件一)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专科、专科起点本科,下同)考试计划(见附件二)执行全国统一考试计划,使用全国统一课程考试大纲和教材,各门课程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二、考试时间及步骤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考试每年5月和11月各举行一次,首次考试定于今年11月19日、20日举行,具体开考课程详见附件三。

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除岗位证书课程外,按我省自学考试现行管理模式执行。首次考试定于2006年4月进行,开考课程详见附件四。

(二)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考试,全部课程考试合格,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教育司和教育培训中心共同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证书由全国考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教育司和教育培训中心共同验印);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自学考试,所有课程考试合格(包括笔试与实践性环节考核),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者,发给相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符合浙江省自学考试学位授予条件者,由主考学校按规定授予经济学学士学位。

 (三) 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考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自学考试暂定开考一轮(三年),一轮后根据生源实际情况再另行确定是否继续开考。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一)省劳动保障厅成立省助学指导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助学办),日常工作部门设在省劳动保障宣传教育中心。省助学办负责开考的宣传发动和助学业务的指导;负责与劳动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及省自考办的联系与协调;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考试的集体报名工作;审核推荐助学基地和培训师资;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考试课程学习媒体的供应和岗位资格证书的发放。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考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自学考试统一在省自考委领导下进行。省自考办负责组织考试、考务考籍、社会助学管理和除证书课程以外所有课程学习媒体的供应工作。各市、县(市、区)自考办在省自考办的统一部署下具体实施考务、考籍管理和除岗位证书课程外的所有课程学习媒体的供应工作。

(三)浙江财经学院为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的主考院校,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阅卷、实践环节考核、参与命题等相关工作,并在毕业证书上副署。

四、助学管理

(一)为确保助学质量,加强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助学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凡在我省开展该证书助学的单位必须首先向省助学办提出申请,由省助学办审核通过后报省自考委审批,助学培训管理统一按《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管理的意见》(浙教成[1998]155号)和《浙江省自考委关于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培训)审批管理问题的通知》(浙考委[2005]5号)执行。

(二)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建立培训助学基地。助学基地要充分发挥自学考试开放、灵活的特点,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开展助学培训活动,加强对报考人员的学习辅导,提高考试通过率,吸引更多学员参加考试。

五、报名组织

(一)劳动保障系统干部职工、相关岗位工作人员、高等院校和技工学校在校学生以及有志于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学习的社会其他人员,不受性别、年龄、民族和职务的限制,均可报名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考试与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自学考试。

(二)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考试的考生,到各市劳动保障局人事教育部门或助学基地报名(报名时须预订学习媒体并缴纳相关费用),由各市劳动保障局或助学基地汇总后报省助学办,由省助学办向浙江教育考试服务中心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除岗位证书课程外的自学考试课程,考生直接向所在地自考办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须预订学习媒体并缴纳相关费用。

六、相关要求

(一)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及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自学考试,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围绕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创新培训方法、提高培训质量、大规模培训干部”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改善劳动保障从业人员专业知识结构、提升劳动保障干部队伍素质的有效手段,是推动我省劳动保障事业“走在前列、干在实处”的客观要求。各地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积极宣传发动,精心组织实施。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及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自学考试工作,列为劳动保障系统干部职工以及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逐步把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作为劳动保障从业人员上岗的必备条件。原则上新从事劳动保障业务工作的人员和现年龄在40周岁以下人员要求在三年内通过学习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现年龄在45周岁以下、未达到大学专科学历的人员,要求在三年内完成自学考试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大专学历教育;现年龄在42周岁以下、未达到大学本科学历的人员,要求在三年内完成自学考试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本科学历教育。同时,要将参加“双证书”学习与干部的培训、使用、晋升及年终考核结合起来,对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任用

(二)为确保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及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自学考试顺利实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经费和时间上给予相应的支持和保障。同时要面向社会,采取有效措施,动员和鼓励各类高等院校、技工学校在校学生以及社会考生,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及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自学考试,为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干部队伍培养和储备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自考办要密切合作、相互配合,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考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自学考试的具体事宜可登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网(WWW.ZJLSS.GOV.CN)或省自考网(WWW.ZJZK.CN)了解详情。

附件: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考试计划;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专科、专科起点本科)考试计划;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2005年11月考试安排;

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专科、专科起点本科)2006年4月考试安排;

 

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抄送:省部属有关单位

附件一:

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考试计划

一、指导思想

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要求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而设立的,其指导思想是大力推进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用人制度的改革,提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管理水平和职业能力,促进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培养目标

培养从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的专业管理人员。其基本要求是:通过有关课程的学习,培养具备劳动和社会保障基本理论、专业知识,能够适应新形势下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要求的应用型人才;具备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协调和沟通能力,基本调研能力。服务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及其中介机构和企业相关部门。

 三、考试课程

 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课程共设置6门课程,6门课程全部合格后,获得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

序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1

03314

培训与就业

7

2

03315

劳动关系

6

3

03316

养老保险

6

4

03317

失业保险

6

5

03318

医疗与生育保险

7

6

03319

工伤保险

6

四、课程说明

1.培训与就业

本课程主要内容是人力资源能力建设的管理体制、现状;职业培训的基本理论;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及其改革方向、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政策;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鉴定;职业技能竞赛和技能人才评选表彰;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劳动预备制度;我国的就业形式、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就业的基本理论;促进就业的宏观政策和积极就业政策,劳动力市场的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基本理论原则和方法;公共就业服务制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基本政策;特殊群体的就业政策;涉外就业和农村就业。学习本课程能够全面了解人力资源开发和就业培训基本理论、政策、原则及方法。了解我国就业基本制度、政策;提高理论和政策水平,达到理论指导实践工作的目的。

2.劳动关系

本课程主要介绍劳动关系的建立、变化和发展;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相关知识;无效劳动合同的判断方法;劳动争议的社会背景;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的立法内容、组织机构、程序等问题;结合案例分析介绍劳动争议的正确处理方法和手段。本课程是一门改革性、专业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学习本课程的目的是让考生加深对劳动关系相关内容和政策的理解,掌握处理劳动争议的正确方法,灵活运用所学的知识解决具体问题。

3.养老保险

本课程主要介绍养老保险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现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对策;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理论、政策和实践问题;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流程。通过学习本课程,使考生初步掌握养老保险的基本理论,熟悉有关养老保险政策法规,了解当前养老保险的基本情况和发展方向,掌握养老保险业务知识及经办工作基本流程。

 

4.失业保险

本课程主要介绍失业保险制度,主要内容有:失业保险制度概况,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争议及处理,失业保险管理;国外失业的保险制度;我国目前失业保险制度实施情况及发展方向等。通过学习,使考生了解我国失业保险的发展过程,熟悉失业的基本政策,初步掌握失业保险管理的手段和方法,做到学以致用。

5.医疗与生育保险

本课程主要介绍我国医疗保险的发展与改革;医疗保险的基本框架;现行制度的政策规定,包括制度设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基金的筹集与管理、医疗服务,待遇支付、费用结算,管理信息系统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生育保险制度的政策规定、基金筹集、管理与待遇支付。学习本课程的目的是使考生了解医疗、生育保险的基本理论,熟悉并掌握医疗、生育保险政策及经办工作,从而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增强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

6.工伤保险

本课程主要介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工伤保险制度的各项政策规定;包括制度设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基金的筹集与管理,差别与浮动费率的确定方法,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及经济补偿标准,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学习本课程的目的是使考生了解工伤保险的基本理论,熟悉、掌握工伤保险政策及工伤评残标准。

 


附件二: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劳动和社会保障(专科、专科起点本科)专业计划

        一、指导思想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一项基本制度和重要组成部分,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和社会保障(专科、专科起点本科)专业的课程设置总体上与全日制普通高校相应层次专业的要求相一致;同时结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特点,着重培养应考者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学历层次和规格

本专业分专科、专科起点本科两层次。采用学分制,每门课程考试合格后,发给课程合格证书,并取得相应学分。

凡按规定取得该专业专科或专科起点本科计划规定的所有理论课程合格成绩,完成主考学校组织的相应课程实践性环节全员培训、考核成绩合格,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者,发给相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符合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由主考学校按规定授予经济学学士学位。

三、培养目标和基本要求

(一)专科

培养目标:培养从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基本要求:掌握劳动和社会保障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能在实践中灵活应用,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

(二)专科起点本科

培养目标:培养从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的高级专门人才。

基本要求:系统掌握劳动和社会保障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能在实践中熟练、灵活应用,有较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理论水平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考试课程与学分

(一)专科(专业代码:3020231)

序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备注

1

00001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3

 

2

00002

邓小平理论概论

3

 

3

00003

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2

 

4

00341

公文写作与处理

6

 

5

03312

劳动和社会保障概论

6

 

6

03313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6

 

7

03314

培训与就业

7

证书课程

8

03315

劳动关系

6

证书课程

9

03316

养老保险

6

证书课程

10

03317

失业保险

6

证书课程

11

03318

医疗与生育保险

7

证书课程

12

03319

工伤保险

6

证书课程

13

03320

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与计算机应用

6

 

14

03321

劳动和社会保险业务案例分析

3

实践课

合计

 

73

 

 

(二)专科起点本科(专业代码:1020232)

序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备注

1

00004

毛泽东思想概论

3

 

2

00005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3

 

3

00015

英语(二)

14

参加PETS三级及以上笔试考试

4

00051/00052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