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考委明确高教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调整后执行问题的有关事项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学位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的通知(浙教高教〔2002〕223号),省自考委目前明确了我省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调整后学位授
  予的有关事项:

    1、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各门课程(含外语、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合格,毕业论文(设计)成
  绩达到或超过本专业本次毕业论文(设计)平均成绩,各课程平均成绩(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排
  名居本专业前15%,有关高校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如因专业毕业人数不足10人而超过15%的授予比例,
  但毕业生成绩确属优秀者,由学校酌情考虑授予学位。

    2、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考核成绩评定调整为百分制。

    3、简化学士学位申办手续。今后学位授予不再由考生自行申报,每届毕业生中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
  考生名单由我委办公室在每次毕业审定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有关主考学校提供并告示考生。考生按学校
  要求直接向学校办理有关手续。学校对自考生的学位授予工作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4、鉴于有极少数考生在此前已按原学位授予规定参考、有的考生已完成了毕业论文(设计)考核(
  原成绩未按百分制计分),因此请各校做好达到原学位授予规定要求的毕业生的学位授予工作。

    5、各校每次完成自考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后,请将学位授予者名单按次抄送我委办公室备案。

                                     
                                    二○○三年二月九日